商標保護要件 註冊主義─先註冊者受保護。 屬地原則─僅於註冊國受保護。欲於他國受保護,應於他國另行申請註冊。
商標法保護標章之種類 指定於商品或服務的商標、團體標章、證明標章。
商標之種類 正商標 註: 智慧財產局於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不再受理聯合商標及防護商標註冊申請
商標之表現型態 除以平面表現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組合或其聯合式外,亦包含聲音及立體形狀
商標專用權之取得--先申請先註冊主義
申請─ 按商品類別可選擇以一案一類別申請或一案多類別申請
分割─ 配合一申請案可指定多種類別之制度,申請人或商標權人得視需要,於申請中得將一申請案請求分 割為二以上之申請案;於註冊後得將部分商品或服務予以分割移轉;於異議及評定案件確定前亦得 申請分割商標權。
審查─
1.積極要件--顯著性(識別性) 。
2.消極要件(不得註冊事由)。
(1)違反公益事由。
(2)前案審查(近似性)。
(3)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識別性或信譽之虞之商標
(4)非來自產地而以該產地標示申請商標註冊
3.核駁先行通知或通知其他補正事項。
註冊─於收到核准通知書後二個月內繳納註冊費用
註冊費分為第一期及第二期,註冊時可選擇分期繳納或一次繳清
商標自註冊之日起由註冊人取得商標專用權,期間為十年。
公告及異議─於繳納註冊費後於商標公報公告二個月。
公告期間內提起,任何人均得以審定商標有違反商標法規定情事為由
向主管機關提起異議。
商標專用期間之延展
1.應於商標專用期間屆滿前、後六個月內申請延展註冊。
2.每次延展之專用期間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