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色
(1) 先申請原則:即不論發明先後,同一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最先申請者准予專利
(2) 發明早期公開制: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發明專利申請後,若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之次日起十八個月後,應將該申請案公開。
(3) 發明申請審查制: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發明專利申請案須經申請實體審查,才進行技術審查,若無人提出申請就不對該案進行實體審查。
(4) 新型 形式審查:智慧財產局僅就形式審查
(5) 新式樣全面審查制:申請人無需另提出實體審查申請, 智慧局即主動對該專利申請案作技術審查。
(6) 公眾審查:專利申請案經取得專利證書者,在專利權有效期間內,任何人皆可提起舉發。
(7) 優先權制:詳見下方。
二、類別及年限 專利可分為發明、新型、新式樣專利 三者均自公告之日起給予專利權。其年限分別為:
(一)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二)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
(三)新式樣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
三、專利申請之必備文件 應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必要圖式及宣誓書及申請權證明書等文件,前述必備文件均必須用中文。另依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宣誓書、申請權證明書不是取得申請日的必備文件,故於申請當時未附送,並不影響申請日之取得。
四、發明的早期公開及實體審查
(一)發明專利申請案,經審查無不合規定程式及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之次日起(或優先權日之次日起)十八個月後即予公開。 早期公開制度乃自專利申請後,經過一定期間公開其申請內容,以避免企業重複之研究、投資,並藉技術公開,產業界可以及早得到新技術的資訊,對促進產業科技之提昇大有助益。
(二)發明專利申請案,任何人得於申請之次日起三年內向本局申請實體審查。 申請實體審查制度乃在一定期間(在我國為自申請日起三年)內申請案須經申請實體審查,始進行實體審查,即「不申請就不審查」。倘當事人於三年內認為該申請案已無申請實體審查之價值,而不申請審查,該申請案即被視為撤回,如此一來,降低整體專利之實體審查數量。
五、優先權制度
(一) 國際優先權:依專利法規定,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外國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第一次提出申請專利之次日起十二個月內(新式樣為六個月),向中華民國提出申請專利者,得享有優先權。
(二) 國內優先權:申請人於國內將其發明提出專利申請後,在十二個月內就所提出之同一發明加以補充改良,再行申請時,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創作主張優先權,而以先申請案之申請日作為審查專利要件之基準日。
六、專利權之撤銷--舉發 舉發:在公告期滿取得專利權後,認為該專利權有違反專利法的規定而提出的;舉發,經審查不成立之後,任何人即不能再以同一的事實、證據再為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