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保护要件 注册主义─先注册者受保护。 属地原则─仅于注册国受保护。欲于他国受保护,应于他国另行申请注册。
商标法保护标章之种类 指定于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团体标章、证明标章。
商标之种类 正商标 注: 智慧财产局于于民国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不再受理联合商标及防护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之表现型态 除以平面表现之文字、图形、记号、颜色组合或其联合式外,亦包含声音及立体形状
商标专用权之取得--先申请先注册主义
申请─ 按商品类别可选择以一案一类别申请或一案多类别申请
分割─ 配合一申请案可指定多种类别之制度,申请人或商标权人得视需要,于申请中得将一申请案请求分 割为二以上之申请案;于注册后得将部分商品或服务予以分割移转;于异议及评定案件确定前亦得 申请分割商标权。
审查─
1.积极要件--显著性(识别性) 。
2.消极要件(不得注册事由)。
(1)违反公益事由。
(2)前案审查(近似性)。
(3)有减损著名商标或标章识别性或信誉之虞之商标
(4)非来自产地而以该产地标示申请商标注册
注册─于收到核准通知书后二个月内缴纳注册费用
注册费分为第一期及第二期,注册时可选择分期缴纳或一次缴清
商标自注册之日起由注册人取得商标专用权,期间为十年。
公告及异议─于缴纳注册费后于商标公报公告二个月。
公告期间内提起,任何人均得以审定商标有违反商标法规定情事为由
向主管机关提起异议。
商标专用期间之延展
1.应于商标专用期间届满前、后六个月内申请延展注册。
2.每次延展之专用期间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