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色
(1) 先申请原则:即不论发明先后,同一发明有二以上之专利申请案时,仅得就最先申请者准予专利
(2) 发明早期公开制: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发明专利申请后,若无应不予公开之情事者,自申请之次日起十八个月后,应将该申请案公开。
(3) 发明申请审查制: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发明专利申请案须经申请实体审查,才进行技术审查,若无人提出申请就不对该案进行实体审查。
(4) 新型 形式审查:智慧财产局仅就形式审查
(5) 新式样全面审查制:申请人无需另提出实体审查申请, 智能局即主动对该专利申请案作技术审查。
(6) 公众审查:专利申请案经取得专利证书者,在专利权有效期间内,任何人皆可提起举发。
(7) 优先权制:详见下方。
二、类别及年限 专利可分为发明、新型、新式样专利 三者均自公告之日起给予专利权。其年限分别为:
(一)发明专利权期限自申请日起算二十年届满。
(二)新型专利权期限自申请日起算十二年届满。
(三)新式样专利权期限自申请日起算十二年届满。
三、专利申请之必备文件 应备具申请书、说明书、必要图式及宣誓书及申请权证明书等文件,前述必备文件均必须用中文。另依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宣誓书、申请权证明书不是取得申请日的必备文件,故于申请当时未附送,并不影响申请日之取得。
四、发明的早期公开及实体审查
(一)发明专利申请案,经审查无不合规定程序及无应不予公开之情事者,自申请之次日起(或优先权日之次日起)十八个月后即予公开。 早期公开制度乃自专利申请后,经过一定期间公开其申请内容,以避免企业重复之研究、投资,并藉技术公开,产业界可以及早得到新技术的信息,对促进产业科技之提升大有帮助。
(二)发明专利申请案,任何人得于申请之次日起三年内向本局申请实体审查。 申请实体审查制度乃在一定期间(在我国为自申请日起三年)内申请案须经申请实体审查,始进行实体审查,即「不申请就不审查」。倘当事人于三年内认为该申请案已无申请实体审查之价值,而不申请审查,该申请案即被视为撤回,如此一来,降低整体专利之实体审查数量。
五、优先权制度
(一) 国际优先权:依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就相同发明在与中华民国相互承认优先权之外国第一次依法申请专利,并于第一次提出申请专利之次日起十二个月内(新式样为六个月),向中华民国提出申请专利者,得享有优先权。
(二) 国内优先权:申请人于国内将其发明提出专利申请后,在十二个月内就所提出之同一发明加以补充改良,再行申请时,得就先申请案申请时说明书或图式所载之发明或创作主张优先权,而以先申请案之申请日作为审查专利要件之基准日。
六、专利权之撤销--举发 举发:在公告期满取得专利权后,认为该专利权有违反专利法的规定而提出的;举发,经审查不成立之后,任何人即不能再以同一的事实、证据再为举发。